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公告

来源:知识资讯 |  阅读量: |  发布时间:2024-03-08 04:53:18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是事关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即日起在全县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消防车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现就集中治理行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社会单位、居住小区内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

  (三)在消防车道上占道设摊、以路为市户外经营、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

  (一)集中划线管理。要逐步规范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互与通行标志和标线)的有关法律法规,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二)开展自查自改。社会单位结合“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隐患问题;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居住小区,加强消防车通道巡查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乱停乱放行为;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住小区,由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并将“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纳入网格管理,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三)集中组织清理。社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一是划设消防车通道标识,开展巡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监控、设置违章停放电子提示屏、智慧停车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曝光。二是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设置停车位,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三是消防车通道上不可以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集中清理违法设置的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广告牌等固定障碍物以及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车辆、摊位。四是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落实在紧急状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五是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对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劝阻;对拒不听从的,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理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集中联合执法。集中治理行动期间,消防救援机构和住建、自然资源、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将集中开展消防车通道联合执法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同时,建立完整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电线)举报。